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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

颁布日期: 2017-01-07      浏览次数: 13316      打印

路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路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工作 ,确保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执行 ,凭据《路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治理法子》(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度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及有关划定 ,造订本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路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尺度规范重要蕴含《路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路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路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和谈及数据体式》(JT/T 808)、《路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互换》(JT/T 80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前提》(GB7258)、《汽车行驶纪录仪》(GB/T19056)以及有关技术规范  。

第三条 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该当遵循平正、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准则  。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掌管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治理;对通过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布告  。

第五条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 ,中邦交统统讯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讯信息中心)为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持 ,重要蕴含:

(一)组织造订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有关工作造度;

(二)掌管对申请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单元的资质进行审核;

(三)掌管建设和守护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信息查问网站 ,提供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征询服务  。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尺度切合性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佑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尝试室和查抄机构资质认定治理法子》蹬仔关司法律规及规章划定的根基前提和能力 ,并依法获得有关尝试室资质认定证书  。同时拥有承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或系统平台检测活动相应的计量设备、设施及软件检测系统 ,其机能、精度及软件的测试内容和职能应切合尺度要求  。

检测机构该当向通讯中心登记  。

检测机构凭据尝试室治理划定独立发展尺度切合性检测工作 ,对出具检测汇报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掌管 ,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

第七条 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工作法式重要蕴含:

申请车载终端或平台尺度切合性检测的单元(以下简称申请单元)自主选择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凭据尺度和规程进行检测 ,并向申请单元出具检测汇报  。

通讯信息中心对申请单元提交的资料进行资质审核 ,形成审鉴定见 ,按季度报送交通运输部  。

交通运输部对审核通过的产品进行公示、布告  。

第二章 尺度切合性检测

第八条 申请单元能够自主选择拥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第九条 申请尺度切合性检测 ,应提交以下资料及实物:

(一)车载终端  。

1.车载终端产品齐全设计文件;

2.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3.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

4.车载终端产品入网设置及操作注明;

5.统一型号检测样品不少于5套  。

(二)平台  。

平台的总体技术规划、用户手册  。

第十条 车载终端尺度切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实现检测工作  。检测严格依照测试规程执行 ,如实纪录检测了局 ,出具统一体式的检测汇报  。检测汇报内容齐全 ,数据真实 ,并经有关人员具名和检测机构盖章  。

第十一条 检测汇报一式三份 ,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 ,一份由申请单元留存 ,一份由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实现后10个工作日内 ,将检测汇报交通讯信息中心  。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的原始纪录、检测汇报和实物进行存档 ,其中样品留样不得少于5年  。

每年630日和1231日 ,检测机构向通讯信息中心报送检测工作简报  。

第三章 资质审核及布告

第十三条 申请单元在收到检测汇报后 ,可实时向通讯信息中心提出资质审核申请 ,提交下列资料(纸质资料、电子版资料各一份):

(一)车载终端  。

1.车载终端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交易牌照、中国国度强造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其中申请检测的车载终端型号必须与证书维持一致);

3.检测汇报  。

(二)平台  。

1.系统平台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交易牌照;路路运输企业自建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须提供路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3.检测汇报  。

第十四条 通讯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 ,应书面奉告 ,并注明理由  。

第十五条 通讯信息中心对申请单元提交的资料依照本规范蹬仔关要求进行资质审核  。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不齐全或阶段性结论不正确、不切合尺度要求的 ,遏制资质审核并奉告申请单元  。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汇报存在问题的 ,可要求原检测机构进行整改 ,直至原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复检或补充汇报  。检测机构有使命免费承担车载终端和平台的复检工作  。

在部公示前20个工作日未提交齐全的审核资料的申请单元 ,顺延至下批次进行资质审核  。

审核合格的 ,汇总报交通运输部  。

第十六条 自主申请退出交通运输部路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布告名录的终端产品所属企业和平台所属企业 ,可实时向通讯信息中心提出申请 ,提交路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产品退出布告目录申请书和交易牌照  。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对通过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及申请退前途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布告目录的产品进行公示、布告 ,准则上每季度颁布一次  。

第十八条 已布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按新产品申请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  。

(一)车载终端  。

1.更换微处置器、卫星定位芯片、通讯?榈;

2.调换设备合用终端类此外;

3.涉及车载终端可能影响设备机能和靠得住性的其他沉大技术性调换  。

(二)平台  。

1.平台系统架构、服务软件的机能产生变动的;

2.涉及平台可能影响系统机能和靠得住性的其他沉大技术性调换  。

第十九条 已布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向通讯信息中心登记 ,提交调换申请且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布告 ,其调换具体信息将由通讯信息中心颁布:

(一)车载终端和平台产品申请单元名称信息、法定代表人产生调换的;

(二)平台产品调换平台名称及IP地址的  。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条 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 ,通讯信息中心对有关检测汇报不予认可:

(一)检测了局不正确的;

(二)检测结论系伪造或者虚伪检测汇报;

(三)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汇报;

(四)检测机构被依法暂停、撤销检测资质的;

(五)其他违反司法、律例行为的  。

第二十一条 经查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将产品从布告目录中撤销 ,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向社会颁布:

(一)伪造资质和有关法定证明资料的 ,伪造数据和纪录的;

(二)销售或装置与通过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不一致车载终端的;

(三) 对车载终端设置技术壁垒 ,故障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通过不正当伎俩 ,骗取列入布告目录的;

(五)产品监督查抄中发现的不切合尺度或不切合质量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司法、律例要求的  。

第二十二条 从布告目录中撤销的车载终端产品 ,自撤销之日起不得以新增、代替等方式 ,再用于路路运输动态监控工作  。

第二十三条 从布告目录中撤销的产品 ,其所属企业应依法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 ,可申请尺度切合性检测和审查工作  。

沉新申请复原布告目录的车载终端产品 ,其组成配件应与原档案纪录的配件信息一致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掌管诠释  。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711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  。2015128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路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中的《路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尺度切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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